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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专业机构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7 09:57:45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的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积极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针对我省一些鉴定案件多且备选机构少的问题,省法院决定补充一些专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好且自愿申请的专业机构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项目类别

(一)医疗损害;

(二)法医精神病;

(三)环境损害;

(四)特殊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涉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饰品、艺术品、文物、奢侈品的鉴定、评估;保险公估;产品质量鉴定及原因分析、日照分析、车辆技术鉴定等;涉水利工程、农、林、牧渔业等。

二、申请报名的条件和应提交材料

(一)一般条件

1、申请入册的专业机构需依法成立满三年以上(环境损害类不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本数),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低于200平米,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机构及从业人员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2、医疗损害、法医精神病类和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应提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CMA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未实行专业资质管理的类别,应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3、各专业机构名称与行业资质证书及证明材料所列名称应一致。同一机构有多项资质申报入册的,分别单独申报。在册机构新增入册项目类别的,新增项目类别的申报程序与新申报机构程序相同。不接受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申请。

4、医疗损害、法医精神病和产品质量项目类别,辽宁域内机构报名不足的,机构住所地可放宽至辽宁域外。辽宁域外申报机构需具备住所地所属高院备选机构资格且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其他补充项目类别的申报机构住所地原则上应隶属辽宁。

(二)特殊条件

1.医疗损害:具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司法鉴定许可证》,愿意接受异地委托,曾为辽宁法院服务过的机构优先选择。

2.法医精神病:具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愿意接受异地委托,曾为辽宁法院服务过的机构优先选择。

3.产品质量: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须具备CMA资质认定证书,具有专职质量鉴定管理人员6名(含)以上,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含)以上,每项鉴定类别的鉴定专家要有3名(含)以上。

4环境损害:具有辽宁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1、不具有上述资质,或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明进行申报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未参加相关部门年检的;

3、在执业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4、近三年因执业、经营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办理法院委托案件中存在推诿委托、拒绝接受管理、严重超时限、违规收费等情况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暂停委托、除名等处理的;

7、其他不接受申报的条件。

(四)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报名承诺书、申报表、法人代表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备案函、收费标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专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如已退休,需在本机构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证明。

4、机构近二年经营业绩及纳税证明;

5、2023年度机构接收业务总量,以及接收法院业务总量(均以制表形式填写);

6、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执业评价及近三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证明;   

7、近二年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应提交的材料均需按照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名时一并交到省法院。报名申请书和承诺书在从本公告附件下载。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提交材料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逾期一律不再接受报名材料。

报名地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综合楼诉服大厅

四、联系人及电话

省法院司辅办   许珈玮   024-22697583

                       于  跃   024-22696405

本次名册更新工作,秉承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依法依规对申请入册机构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执业等情况进行审查,择优选录入册。

附:

1、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书

    2、承诺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辅办

2024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张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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