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表决通过,分别向市内两家房产中介公司、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商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
这3份从加强企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3个层面提出的司法建议,源于4月16日鞍山中院审理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4月16日,鞍山中院庭审优质化小组以示范观摩庭的形式开庭审理本案。
买房换中介 委托人不认“跳单”
2022年6月,委托人安某通过A房产中介公司员工白某选购二手房。根据安某的需求,白某先后推荐了几处房屋并带其看房,帮助其与房主议价沟通,在安某询问中介费标准时,白某还提出了对折收费的优惠。不久,白某在帮助安某与一处意向房屋的房主将价格协商至41.8万元后,安某不再回复白某的微信消息。几日后,安某回信表示已通过B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屋。A公司认为安某此举属于“跳单”行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报酬。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所主张的部分报酬,安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鞍山中院。
在安某看来,她并非直接与房主完成房屋交易,而是通过与B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支付了B公司中介费用;同时,她自始至终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不应向A公司支付报酬。
庭前厘争点 撤上诉当庭履行
安某与A公司是否成立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安某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A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服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安某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报酬?
4月16日,鞍山中院庭审优质化小组以示范观摩庭的形式开庭审理本案,鞍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担任审判长。
“为优化庭审,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先召开一个简短的庭前会议。”审理法官告诉记者,庭前,合议庭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和答辩状对案件争点进行了整理和固定,让庭审聚焦到3个争议问题上。
为查清事实,合议庭追加B公司作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安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合议庭与三方围坐在圆桌法庭,围绕争点组织证据交换,在沟通间适时进行法律释明和心证公开。
“虽然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上诉人接受了A公司员工白某提供的房源筛选、带看房、沟通磋商等服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书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合议庭解释道,如果A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A公司的报酬请求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此,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已经有了心理预期。安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上诉,并当庭支付了一审判决酬劳。庭前会议仅历时40分钟,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小案出精品 向改革要解纷红利
案后,鞍山中院根据审判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近三年鞍山市两级法院审结涉中介服务纠纷案件达133件,其中委托人“跳单”引发的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鞍山中院以本案审理为契机,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向房产中介公司、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分别提出司法建议,以此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与此同时,本次审判委员会还研究通过了《关于委托人利用其它中介机构“跳单”类型案件的裁判要旨》,推动辖区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
践约守诺,既是市场交易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支撑,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这也应该是我们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向社会传递的鲜明价值导向。年初以来,我们开展庭审优质化‘比武打擂’,就是要引起大家对手中每一起案件的关注和重视,要敏于善于从审理的每一个鲜活案例中发现、总结和提炼有价值的裁判规则、理念和方法。”
——鞍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