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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法院:倒卖“黄牛票” 这钱赚不得
  发布时间:2023-08-30 10:39:25 打印 字号: | |

巡回演唱会人气十足、品牌音乐节陆续回归、剧场上座率稳步提升……全国演出市场日益火爆。“抢票”一度成为社交媒体的关键词,但不少人却表示热门的演出门票很难买到,“5秒售罄”“一票难求”的现象屡见不鲜。手里有票的“黄牛”借机大赚一笔。然而,这种行为已经踩上了法律的“高压线”。

基本案情

在某场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的演出当日,邓某某在某体育馆东门附近购入4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5120元的演唱会假门票,并在入口处贩卖。当日20时许,执勤公安人员将邓某某当场查获,同时提取并扣押4张门票。经演唱会主办方比对鉴定,扣押的4张演唱会门票均为假票。

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倒票无论真假都将触犯法律。演唱会门票在法律上属于能够以货币形式表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价票证。“黄牛”倒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凭证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等。

倒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倒卖等行为,其中,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形状、式样、颜色、图案、面值,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造假的票证、凭证的行为;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伪造、变造或者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无疑。

“黄牛”倒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款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二是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朋友们,为最大限度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请务必从正规渠道购买演出门票,这不仅是保护演艺人员以及消费者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也有利于构建和维护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不要贪图一时便利,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自己上当受骗。

另外,大家要以此为鉴,无论何时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从事非法买卖,倘若为贪一时之利以身试法,必将悔恨终生。

责任编辑:孙铃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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