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平台方和网络店铺提供者未对曾经由他人使用过的网络店铺进行审查并清除相关内容即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导致店铺存在大量与权利人经营信息混淆的内容,应认定其作为店铺的提供者具有过错,承租人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和承租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案情
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展示工程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展览展示服务、礼仪庆典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系网站A的主办单位。被上诉人大连某会展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舞台设备、灯光设备等。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网络技术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等,系B的主办单位。2020年3月11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在互联网搜索“大连展台搭建”,显示“大连展台搭建大连某公司”(网址为A),点击进入可见“公司简介”“服务项目”;搜索“大连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网址为C),进入词条点击“商家简介”“产品服务”。经与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展示工程公司官网上“公司简介”“服务项目”载明的内容比对,除主体名称等信息部分不同外,其余部分完全一致。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展示工程公司曾于2019年4月、12月与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沟通,提出公司信息被盗用,要求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进行删除。2020年7月,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将网址为C的店铺永久封闭。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大连某会展公司、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展示工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相应证据,能证明已采取相关措施,可援引避风港原则抗辩不承担责任。本案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援引避风港原则抗辩不承担责任时作出了严格审查,作为专门从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的主体,在对外出租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对网站出租时属于他人内容是否清除进行审查,在权利人向其主张出租网站内容侵权时,应当及时履行审查、删除义务,即使无法及时核实,亦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主张转达给网站的承租方。本案对防止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