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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深山食品有限公司与某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4-25 09:35:25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知悉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应审慎规范使用,不得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突出使用亦应合理避让在先权利,不得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

简要案情

上诉人某深山食品公司是“深山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生产的“深山秀”牌果汁饮料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被上诉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在不同的核定商品类别(腌制蔬菜)中,经合法授权取得“深山秀”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山枣汁果汁饮料上,并授权生产酸菜芯,在外包装正面使用“深山秀”商标,背面“委托商”一栏注明企业名称。上诉人某深山食品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将为公众知悉的“深山秀”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在与上诉人某深山食品公司“深山秀”系列注册商标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上诉人某深山食品公司以被上诉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使用在核定商品酸菜芯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为由提起诉讼,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不在法院受理范围。酸菜芯背面注明“委托商”的行为,系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被上诉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诉人某深山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应准确区分多个被控侵权行为,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侵害商标权行为,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依法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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