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发明申请权是发明创造完成人对于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既包括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也包括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撤回专利申请等权利。
简要案情
案外人曾某等人曾在原告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处工作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2020年5月21日,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高温潜油电机的金属囊式保护器,发明人为曾某等。案外人曾某等人曾作为原告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组织“SAGD电潜泵”项目研究团队成员并参加高温潜油电泵“98大扭矩保护器”的相关研发活动,原告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的《SAGD高温电潜泵科技成果鉴定材料》(2016年3月)中的具体组件技术特征的连接关系与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争议专利申请组件之间连接关系相同。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陈述已于2021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案涉发明专利申请。法院认为争议技术成果的部分发明人曾在原告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任职,在一些会议中已经提出发明创造的初步设想,又在一些未公开的图纸上进行改进,应当认定是利用了原告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特有的技术条件。被告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被告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公司并未证明其他人员对技术方案作出创造性的贡献,也未能证明跳槽的发明人利用了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是完成其交办的任务。法院判决案涉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工业大学科技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
专利申请权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故即使已撤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法院仍应确定申请权的归属。本案为全方位维护发明人权利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