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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法院:未缴纳中介费出现买卖合同纠纷,中介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1-08-20 16:40: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底,苏某欲购买吕某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苏某缴纳了1万元定金,吕某出具收条,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2019年10月20日之前办理更名过户。苏某于2019年10月20日下午在沈北新区某房产中介店联系吕某,吕某没有到场。此后双方多次沟通,但最终没有顺利交款过户。苏某将吕某和某房产中介店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由两方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对“2019年10月20日之前办理更名过户”的理解存在争议,且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后被告方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某房产中介店由于没有收到中介费,也没有促成双方继续交易,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吕某返还原告苏某所交纳的1万元定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潘强法官表示,此案是在今年审理及审结的,依照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辽宁长安网
责任编辑:刘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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