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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靠谱 小心成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1-03-12 10:19:05 打印 字号: | |

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受限购政策、贷款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有时会选择借名买房的方式以促成交易顺利进行。但由于借名买房中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因此存在较大风险,风险之一即借名买房关系难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日前,律师张莹结合具体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就此的相关规定。

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好友,2016年6月,王某找到李某,称看好一处房产,首付款都准备好了,就是贷款迟迟批不下来,因此想找李某帮忙用其名字买房。王某再三承诺,所有事情不用李某操心,只需在买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上签字就行,而且房子在李某名下,也是对李某的保证。出于哥们义气,李某同意用自己的名字买了房贷了款,王某舒舒服服住进了新家。

起初两年,王某按月还款。可从2018年8月起,王某开始陆续产生逾期还款,到后来干脆不还了。直到2019年银行以严重违约为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李某才慌了神。面对王某一副我就是没钱的样子,李某只好将事实告知法院,但因缺乏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贷款合同,李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李某作为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本案贷款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李某和银行,在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没有债权、债务的转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款义务。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借名买房、借名贷款不靠谱,别为了哥们义气给自己惹上大麻烦。

 
责任编辑: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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