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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强要给小蔡买房子?居住权问题先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0-06-28 18:18:18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出台

物权编明确了“居住权”

来看苏大强的买房经历

重点了解“居住权”都有什么梗?


事例一

老苏要跟小蔡结婚,小蔡以买房为条件,老苏便想拿出全部积蓄买房,小蔡因担心老苏哪天生气将她赶走,让自己无家可归,所以提出房产证上必须加上自己的名字。老苏跟儿子小苏商量,遭到阻拦。老苏犯了难,一面是房子,一面是爱情,应该何去何从?

解读:民法典施行后,老苏可以与小蔡商量签订《居住权合同》,允许小蔡在居住权期限内无偿占有、使用老苏房屋,这样既解决了老苏的担心和顾虑,又给小蔡吃了一颗定心丸。


事例二

经过多次实地看房选房,老苏终于看中一户从光照到结构都称心如意的二手房,在完成水电气余额查询、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的权属以及抵押情况等一系列操作后,确定没有问题,老苏便要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时小苏及时喊停,老苏还需要了解什么呢?

解读:在民法典施行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还应到房管局查询该房屋有无居住权登记备案情况,以防因房主与他人签订了长期居住权合同,买了房子住不进去的情况发生。


事例三

老苏买房后,遂与小蔡签订了50年的《居住权合同》,小蔡表示认可。两人从此过上了幸福生活。关系发生变化,老苏秉性固执,和小蔡因为日常琐事经常吵架,一次激烈争吵过后,老苏表示要与小蔡断绝一切关系和往来,小蔡感到非常伤心,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赌气又找了一户人家当起了保姆。这时小蔡的一个远方亲戚来投奔她,暂时无处安身。小蔡突然想起老苏与自己签订了50年居住权合同,遂与亲戚签订一份《居住权转让协议》,让他去老苏家居住。这份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呢?

解读:《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小蔡在《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居住权,但依法不可转让、继承给他人,故小蔡与亲戚签订的这份《居住权转让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宋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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