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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8-11-16 16:32:01 打印 字号: | |

   一、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1、各中级法院报送的各类死刑、死缓以及无期徒刑以下的上诉案件;
   2、各中级法院报送的各类死刑、死缓复核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案件;
   4、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刑事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刑事案件;
   6、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
   7、涉外刑事案件一审期间与外国使领馆、台办、省外办的协调工作;
   8、审查外国政府申请引渡案件。
   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诉讼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报送的各类上诉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
   4、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民事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民事案件;
   6、对各中级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7、办理限制出境、边境控制等有关事宜。
   三、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各中级法院报送的第二审行政案件;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案件;
   4、行政申诉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行政案件;
   6、办理当事人对中级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四、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或复查的赔偿案件
   2、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赔偿申诉案件;
   4、国家赔偿确认审查案件。
   五、执行案件受理范围
   1、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一审案件;
   2、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执行案件;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案件;
   4、在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对申请暂缓执行作出裁决的案件;
   5、办理跨省执行委托、受托案件及跨省、跨市执行协调案件。

 
责任编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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