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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手机号码应由谁使用
  发布时间:2012-01-17 08:58: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某为131***66666手机号码原始机主。2010年7月1日,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补卡过户手续,12日,申某将号码过户给赵某。9月4日,牛某以20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手里购买了该手机号码。

  9月21日,原手机号码持有人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不能使用,查询后得知号码已过户给别人,遂要求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其本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又重新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

  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恢复其手机号码正常使用,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原告拿到的手机号是由申某伪造张某身份证办理了补卡过户手续得到的,将原告的卡号停机其并不存在过错。

  【分歧】

  

  该手机号码到底该由谁使用,责任应如何承担?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手机号码,被告在其不存在过错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号码停机并转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手机号码系案外人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取得的,被告没能尽到审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已经将号码恢复给原机主张某,不应再恢复给原告,但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追加申某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张某为该号码的合法使用人,其与郑州联通公司依法成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即办理补卡过户手续,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据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张某之申请,重新将该手机号过户给张某,恢复其使用权的行为是正确的,但对于该号码中的720元话费应退还给原告牛某。

  2、牛某从形式上看属于善意取得,但实质上牛某所购买的手机号码是申某以非法手段转移而来,即非法在先而合法在后,赵与牛的买卖存在着瑕疵。该号码应归张某使用,20000元钱属不当得利而退还给牛某。

  3、申某伪造张某身份证,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系伪造国家证件,后隐瞒了真相,持伪造身份证将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系欺诈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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