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女儿出嫁后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丧失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案情】
黄升林、周卢英为夫妻关系,是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黄家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子黄开路、次子黄开义、长女黄开献、次女黄杰、三女黄开红、四女黄开慧。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中,以黄升林为户主承包了12.4亩土地,人均分地1.55亩。1985年-1993年,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相继出嫁,在婆家均未分得承包土地。1998年,黄开路与黄开义分家,后经村委会处理同意,承包土地平均分由两人耕种。2005年左右,黄升林去世。2011年1月13日,周卢英、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开路、黄开义返还姐妹四人每人1.55亩承包地,返还周卢英3.1亩承包地。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五人的请求。黄开路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
黄开路认为, 四个姐妹都已经出嫁,兄弟两分得的土地是经过发包方同意的。现因高速公路经过,周卢英等人再要回土地,是不应该的。请求依法确认其对6.65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不予返还土地给周卢英、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
周卢英、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认为,黄开路只有1.5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黄开路及村委会都没有权利剥夺周卢英等5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2.4亩土地是一轮承包土地的延包,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虽然先后出嫁但在婆家没有分到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请求驳回黄开路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承包期内,四姐妹虽然出嫁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故此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法驳回了黄开路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黄升林为在一、二轮土地承包中以户主名义承包了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承包土地12.4亩,人均1.55亩。是黄升林、周卢英、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黄开路、黄开义共八人以家庭方式所取得的法定的用益物权,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其承包经营权。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在承包期内虽然外嫁,但在外嫁地并未获得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见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
而本案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在户主黄升林去世后,作出了将黄升林户的承包土地平均分给黄开路、黄开义的处理意见,显然侵害了周卢英、黄开献、黄杰、黄开红、黄开慧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行为。故本案黄开路要求确认其享有6.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