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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车轮胎被扎 物业监控失灵担责
作者:周贤忠  发布时间:2011-12-07 23:57:26 打印 字号: | |
  核心提示

  一业主违规将车停在车库门口,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结果三个车胎被人扎破。但在追查扎胎人时,小区监控设备却因停电没有工作,让业主丧失了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12月6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30%责任,赔偿业主轮胎更换费1123元。

  停车堵库门  车胎被扎瘪

  李某是皇姑区某花园小区的业主。

  2011年3月16日18时30分许,李某驾驶自己银灰色轿车返回小区。因园区西门发生故障李某驾车无法进入,后李某与园区监控室打电话就此事进行沟通,被告知从北门进入到达B区地下车库。李某在B区地下车库入口刷卡仍不好用,索性将车停在地下车库下行车入口处,便回家睡觉了。由于李某停车位置不当,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进入车库,引发他人不满。第二天早7时,李某发现自己车的3个轮胎被扎后报了案。李某为更换车胎共花费3745元。但当晚监控录像因停电失灵,致使李某无法通过监控录像找到“凶手”,赔偿成了难题。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

  “监控失灵”  成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自己的车是在园区内遭到损坏的,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当晚的监控录像,属于失职,故应当给予全部赔偿。

  但物业却不同意赔偿。原来李某当时并未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已将其停车卡消磁,故其无法通过正常刷卡进入园区及地下停车库。而李某将车停放在地库入口处系其主观故意造成,致使B、C区业主车辆无法通行。

  为减少给其他业主造成的不便,物业才将电源断开,将B区地下车库出口道的闸杆升起,以保障B、C区业主车辆的正常通行。因停电导致监控无法工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案发时间的监控录像,责任也在李某。

  电眼成摆设  物业要担责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后,双方即形成了有关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关系。

  合同期限届满后,李某虽未及时续交停车场管理服务费,但物业公司仍向李某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且于案发后收取了李某2011年上半年的服务费,应认定物业公司与李某之间在合同期满后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场管理服务关系,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本案中,李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合同约定的指定停车位处,对车辆轮胎受损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而物业公司应当对其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放车辆予以监管及安全防范,因其未能对李某将车辆停放在不当位置的情况予以适当告知,亦未能及时提供监控信息,因此,物业公司存在疏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轮胎更换费1123元。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保安未尽职要担责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目前对物管公司向业主承诺的“24小时保安服务”,物管公司和业主的认识有差异。业主认为,既然是“24小时保安,就要保证业主24小时的安全”。而物管企业则理解为“24小时保安,就是提供保安的巡逻、站岗服务,消除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 

  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安全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2003年9月颁布实施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本案中,虽然当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例行巡逻,未怠于履行安保义务,亦不存在未制止李某车辆正在遭受损失的行为,但因物业公司无法提供事发当晚的监控资料,故物业公司对李某的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而李某车胎受损是由于扎胎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根本责任应由扎胎人承担。
责任编辑: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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